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大学优秀汉语进修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汉语进修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学生综合素质,鼓励我校汉语进修生勤奋学习、积极实践,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华文化。
第三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每学期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心学习汉语言国际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在我校注册学习汉语言课程一学期及以上;
(三)学期内课程出勤率不低于95%,无旷课现象;
(四)成绩均分不低于80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记录;
(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文化、学术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条 评审采用综合评分制(满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学业成绩(60分)
1.班级排名前15%,记60分;
2.班级排名前16% - 30%,记50分;
3.班级排名前31% - 50%,记40分;
4.班级其他排名,记30分。
(二)出勤率(10分)
出勤率100%,记10分。每请一次事假扣1分,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三)社会实践(20分)
每组织一次活动记2分,累计不超过10分;每参加一次活动记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志愿服务(10分)
1.担任学生干部者,可予以认定志愿服务分。具体为班长记2分,学习委员记2分,其他学生干部记1分。
2.参加迎新、校友联络等国际学生事务,每次记1分。
3.参加其他志愿服务活动,每次记1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违反中国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申请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湘潭大学优秀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统计表》(附件2)。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国际交流处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处领导担任,成员由留学生部部长、国际学生辅导员、教务老师、任课教师代表等组成。
(二) 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参照评审标准,确定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国际交流处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诉,国际交流处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湘潭大学优秀国际语言生奖学金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湘潭大学国际交流处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