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我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所有国际学生均须在我国境内购买综合医疗保险。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国际学生应限期投保,逾期未投保的应予退学。
二、奖学金生由学校统一代为购买来华人员综合医疗保险,自费生须自行购买或由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部代收代办,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三、保险费用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160元 |
240元 |
320元 |
400元 |
400元 |
400元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560元 |
640元 |
720元 |
800元 |
800元 |
800 |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更换护照的,须携带新护照到国际交流处留学生部进行登记,留学生部联系保险公司为国际学生做信息变更。
五、国际学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离校的,保险责任不会提前终止。如果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可以前往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六、理赔应备文件
1.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2.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发票原件;
3.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历复印件(每次就诊病历日期与发票日期相对应),若住院,须有住院费用、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4.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及相关部门的定性材料(如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5.被保险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客户信息表(包括账号、帐户名和开户行信息);
6.若被保险人是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需要提供CSC编号。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