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研究生(以下称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22〕4号)、《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指经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被学校录取的研究生国际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和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国际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国际交流处纳入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平台系统管理;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国际交流处根据报到及缴费情况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注册手续。注册后国际学生应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七条 未按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国际学生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交流处、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以暂缓缴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缴费者作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同时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因不可抗力办理了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短于学制年限为提前毕业。研究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达到申请相关学科专业学位条件,成绩特别优秀的,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并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学制年限为延期毕业,原则上延期毕业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国际交流处批准。对于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毕业的研究生,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其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以及所在学院应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流处理和相关教育活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国际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互转,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互转。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按湘潭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转专业者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跨学科门类的;
(四)未经派遣国同意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申请转学的,应由本人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交转出学院签署意见,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转学或转专业者,应在第二学期第三周以前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六周的;
(三)进行创业实践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可抗力办理休学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湘潭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经批准,国际学生应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的国际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办理复学手续,须向学校提交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合理证明。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新学期开学后超过两周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导师或培养单位提出,按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按规定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国际学生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三十二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等处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公告栏、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大学发〔2017〕4号)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满足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所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和答辩,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未参加或未通过毕业答辩者可以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国际学生,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或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国际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结业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二年内,经补作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工作,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国际交流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研发〔2022〕4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