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国际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本科学生(以下称国际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21号)、《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指经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批准,被学校录取的本科国际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共同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共同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国际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健康状况、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国际交流处报教务处后,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国际交流处根据报到及缴费情况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注册手续。
第七条 未按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国际学生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国际交流处、计划财务处批准后,可以暂缓缴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缴费者作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同时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被取消学籍的国际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因不可抗力办理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九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18号)执行,成绩及格(含60分)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参加创新创业或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奖、获得与专业学习要求相关的实践经历、获得研究成果而发表的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各学院制定的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 绩 |
成绩等级 |
绩点 |
90-100 |
优 |
A |
4.0 |
85-89 |
A- |
3.7 |
82-84 |
良 |
B+ |
3.3 |
78-81 |
B |
3.0 |
75-77 |
B- |
2.7 |
72-74 |
中 |
C+ |
2.3 |
68-71 |
C |
2.0 |
64-67 |
C- |
1.5 |
60-63 |
及格 |
D |
1.0 |
60 以下 |
不及格 |
F |
0 |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二)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按“缺考”记。
第十五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国际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核实,该课程成绩按“其他”记。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试的国际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有违纪作弊行为者,依据《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18号)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选修、多修、重考与重修、补修与免修
第十八条 各接收学院应为国际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国际学生根据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经选定,未经接收学院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均应重考或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考或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多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超过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多修的学分,按《湘潭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湘大财发〔2012〕2号)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 除哲学、政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国际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18号)申请缓考。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考或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国际学生可自主学习或参加其他学生同类课程的学习。
国际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指标不受各学院转专业指标限制,但应遵守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学期开学前,国际学生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大学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国际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转学程序按照《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超过六周以上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
(三) 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一次,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湘潭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国际交流处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报教务处批准,通知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并报相关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经批准,国际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完成休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同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国际交流处申请复学,经国际交流处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休学期限未申请复学的国际学生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未达到15个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自入学开始在校三年(不包括休学时间)所获得的总学分未达到40个学分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被终止奖学金资格且不能自费学习的奖学金生;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退学国际学生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离境,学校按规定报公安部门注销其居留许可。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一)被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按本规定第四十条作退学处理的;
(三)学生死亡的;
(四)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二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文件应当直接送达国际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告知的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大学发〔2017〕4号)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未超过50个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六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含)以上,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6月、9月和12月集中办理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2017〕21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