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湘潭大学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是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归口单位。其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国际学生的规章制度;
(二)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招生任务;
(三)为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四)指导并协助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国际学生工作;
(五)统筹协调涉及国际学生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国际学生管理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国际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有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七条 学校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与招生专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我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基本流程为:
(一)国际学生在“湘潭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平台”上提交各项申请材料;
(二)国际交流处对国际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相关学院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三)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处办理录取手续并发放录取材料。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由学校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条 国际学生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课程考试或考核。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可免修军训、政治课及其相关课程。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和政治学专业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考勤、请假、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奖励、违纪处分等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国际学历生,学位论文可以用英文或者中文撰写,但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进行。
第十四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各类奖学金生均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不合格者,将中止或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为完成学业的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到校后,须到国际交流处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国际交流学院对国际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相关教学单位应将本单位国际学生的管理、培养工作纳入本单位学生培养工作的范围,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议参照中国学生的课程设置,结合国际学生特点,为国际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校团委根据相关规定审批国际学生社团的成立,国际交流处协助团委做好国际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处、各教学单位应适当考虑国际学生的特点与需求,在教学之外开展各类有益于国际学生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国际学生经国际交流处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因学习所需而进行社会调查,须由学生向教学单位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教学单位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国际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时解决国际学生在学习与生活方面遇到的心理困惑,帮助他们在学校愉快地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做好国际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友总会应建立国际学生校友联络机制,推动国际学生建立和加入海外校友组织,国际交流处协助校友总会组织开展国际学生校友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配合执行。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持X1字签证的国际学生应当在入境30日内到湘潭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学习半年以下者,如持X2字签证入境,不需办理居留证件,如需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按相关规定到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确需校外住宿的,须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责令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