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精神及上级部门关于出国(境)审批与管理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为我校教职员工提供良好的出国(境)环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 类别
(一)因公出国(境)
因公出国(境)主要指学校教职员工(含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一般性校际交流合作、学术交流合作、公派出国(境)学习和公派出国(境)工作等。
1. 一般性校际交流合作
一般性校际交流合作主要指由学校国际交流处组织的工作出访活动,具体包括洽谈与签署校际交流合作协议、出席合作院校举办的活动、视察海外孔子学院工作等。
2. 学术交流合作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指由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3. 公派出国(境)学习
公派出国(境)学习指国家公派出国(境)学习和学校公派出国(境)学习。
4. 公派出国(境)工作
公派出国(境)工作指国家公派出国(境)工作和学校公派出国(境)工作,具体包括赴学校孔子学院工作、赴国外合作大学工作及赴国外其他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等方面。
(二)因私出国(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因私出国(境)中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就业、旅游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二、出国(境)审批
(一)因公出国(境)审批
1. 一般性校际交流合作与学术交流合作
为加快我校的国际化进程,深化我校与国外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合作与交流,我校支持并鼓励教职员工依托各自的学术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及申报各类国际项目。同时,为提升我校师资力量的国际化水平,学校鼓励人事处及各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赴国外考察、引进国际人才。
学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执行一般性校际交流合作与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应按照规定做好审批与管理工作。
(1)科学制定年度出国(境)计划
学校教职员工出国(境)执行一般性校际交流合作任务,应由国际交流处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提交相关上级部门审批。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应由各院(系、教学部)事先制定年度出访计划,统筹规划和安排相关工作。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上级单位备案,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2)严格执行任务审批制度
任务审批包括校内审批和校外审批。原则上,学校教职员工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应按照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报批、持因公证照出国(境)。出国(境)执行由国际交流处组织的一般性校际交流合作任务的,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校内、校外审批手续;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应按照《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并由国际交流处指导、协助办理校外审批手续。
(3)建立和完善因公出国(境)公示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执行一般性校际交流合作任务由国际交流处按规定进行公示;学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由所在二级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出访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2. 公派出国(境)学习、工作
(1)公派出国(境)学习应持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等材料按照《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应证照出国(境)。
(2)公派出国(境)工作应持派遣证明等材料按照《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并根据工作性质办理相应证照。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
1.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应持用普通证照,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
2.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需由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签署具体意见。普通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需在所在单位进行备案登记。
三、出国(境)管理
(一)组织人事管理
1. 组织管理
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从事一般性校际交流或学术交流活动,应持因公证照,遇特殊情况需持用普通证照出国(境)的,需说明理由并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
(1)校领导出国(境)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按要求报批。
(2)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应按照《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的要求依次报校党委组织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团组和个人应在回国后一周内将因公证照返还证照发放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普通证照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为保管,在其办理完校内审批手续后凭审批表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在回国返校后一周内将证照交还校党委组织部。
2. 人事管理
(1)学校普通教职员工出国(境)应按照《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要求依次报人事处、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2)学校教职员工出国(境)的人事管理统一按照出国(境)的时间长短分为短期出国(境)(6个月以内)和长期出国(境)(6个月及以上)两类。教职员工出国(境)期限一般应在一年以内,出国(境)前应明确详细的出国(境)和回国(境)时间,做好国外学习或工作计划,并在出国(境)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3)长期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需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出国(境)协议书,保证出国(境)期满按期回校工作,且回校后必须工作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长期出国(境)。短期出国(境)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可申请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国外费用自理,工资按学校规定处理。出国(境)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回国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5)归国后,执行任务的团组和个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处提交出访总结报告。所在单位应跟踪检查其教学、科研情况,了解出国(境)研修对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及学术成长的影响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起到的作用。
(二) 经费管理
1. 学校教职员工使用公用经费出国(境)应持《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预支或核销相关费用。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予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费用。
2. 学校教职员工回国后凭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并遵照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在没有获得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持普通证照因公出国(境)者,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3. 学校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如受单位委托执行公务活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费用凭证经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
四、监督与追责
学校教职员工出国(境)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若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