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监管和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和《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
学校的省管干部,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17〕36号)和要求执行。
已退出处级领导干部岗位人员、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关于印发<湘潭大学教职员工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大党发〔2017〕6号)执行。
二、登记备案
根据规定,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应在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的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信息库,并在每次校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新列入、职务发生变化的处级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不再属于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情况及时报送湘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证件的管理
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证件,以下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需进行审批。现职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批。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登记,专人专柜集中保管,严禁个人未出国(境)时私自持有证件,严格证件保管、领取和上交流程。
(一)凡新纳入处级领导干部管理范围的人员,须在干部任命行文后3天内主动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经批准新办理、过期换发、遗失补发、办理延期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直接由公安部门邮寄到校党委组织部,本人不得私自领取。党委组织部收到因私出国(境)证件后,领导干部本人可以对证件进行拍照和信息摘抄。
(三)凡借用和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借用和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党委组织部应在签证的前2天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签证完成后立即收回。申请人可以在出国(境)前3天领取本人相应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在回国后的5天内交回党委组织部。
发放、收回因私出国(境)证件均应登记在册。对逾期未交的,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催交并向学校党委有关领导报告情况。
处级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证件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四、因私出国(境)申请与审批
(一)因私出国(境)申请。因私出国(境)指凭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并履行申请手续。具体程序为:需要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处级领导干部,认真如实填写《湘潭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依次经所在单位领导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分管联系校领导、干部工作分管校领导、校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交到党委组织部备案,需要政审的出国(境)情况,还需由有关部门提供政审材料。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校领导要严格审核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事由,从严履行审查审批责任。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和没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按要求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校纪检监察、保卫部(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意见。
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出国(境)。
五、纪律要求
(一)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
(二)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除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可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并私自持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执行公务;严禁以外方或项目负担经费等理由自行认定为非公派任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
(三)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办理个人事务等一律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资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也不得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四)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外事部门报告。
(五)领导干部应按照审批的期限如期回国(境),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擅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报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领导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七)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与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管理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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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出国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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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人 事 处 意 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党委组织部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纪检监察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
保卫部(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
干部工作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
校党委书记意见: 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