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选拔、推荐、评审办法:
1)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相关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共同制定下年度派出计划。
2)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下年度拟申请国家留基委公派留学项目人员需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教职工申请需经院系同意后上报学校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研究生申请需经所在院系同意后上报学校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院。在校本科生依托所在学科或专业已有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进行申报,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交流处。
3)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符合派出条件的申请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规定时间内网上递交申请材料,并将与网上申请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上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选派工作文件精神及项目选派办法,做好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材料审核工作,组织校内有关单位或部门及专家对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和推荐。申请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的本科生,需经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国际交流处审核后,审核后的名单在校园网公示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即进行网上申报。
4)由国际交流处将申请人员纸质材料及单位推荐材料上报上级受理单位。
5)受理单位初选合格者,将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根据相关项目要求再次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最后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6)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正式录取通知将由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湘潭大学国际交流处。
(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被录取者派出程序:
1)湘潭大学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相关院系、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为正式录取的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指导,协助其顺利办理出国手续,并确保有关人员按期派出。
2)被录取者根据需要自行联系语言培训时间、地点,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3)被录取者需先到学校保卫处领取湘潭大学出国(境)校内审批表,再到所在院系、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办理校内请假手续,最后带湘潭大学出国(境)校内审批表、邀请函原件、外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同意派出手续。
4)被录取者带学校国际交流处签署了同意派出的邀请函原件、外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到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办理同意派出手续。
5)派出前,湘潭大学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相关学院对被录取者进行行前教育。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人员派出后的管理:
1)派出后,我校与合作大学共同对派出教师、学生进行指导和检查,要求他们每三个月以邮件形式向国际交流处、所在学院报告学习情况,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
2)国际交流处负责健全和完善我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人员留学档案,做好对派出人员的数据统计及跟踪服务,督促我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要求其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3)学校国际交流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和派出人员所在院系共同负责督促派出人员学成后,严格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
(四)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人员回国后的管理:
1)派出留学的教职工回国后的30天内,经所在院系、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湖南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递交留学总结。教职工回国后由学校人事处、所在院系安排其教学科研工作。
2)派出留学的研究生回国后30天内,向所在院系、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院递交留学总结,回国后继续在原院系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
3)本科生留学回国后,国际交流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应根据学生不同的交流形式,按照相关的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课程对接,帮助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总结:
1)国际交流处负责将每年录取人员派出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湖南省教育厅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2)提出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湘潭大学
2014年12月